2022年10月25日,刘某与弘某公司签订了《济南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购买了由弘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某小区的住宅及地下储藏室。目前,涉案储藏室已经交付使用,但储藏室内靠近墙壁处架设有两组强、弱电桥架,且均被金属板包裹。该储藏室已完成了不动产权登记。
刘某陈述称,弘某公司交付给他的储藏室内桥架中的强电电缆与整个地下车库相连,这对其安全使用该储藏室造成了严重影响。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弘某公司排除妨碍刘某安全使用储藏室的因素,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该房屋内的电缆桥架进行重新架设,即将该房屋内的公共电缆桥架从房屋内移出。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弘某公司所签订的《济南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及其补充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且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关于案涉储藏室内架设的电缆桥架是不是满足合同约定的问题,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案涉楼宇的原设计图纸中并未标注储藏室内需架设电缆桥架,然而弘某公司实际交付的储藏室内却架设有电缆桥架,这一情况确实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刘某对案涉储藏室的使用权益。
尽管案涉合同中约定了“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出卖人对已审批的施工图纸作出的局部优化调整等,出卖人无需另行书面通知买受人”,但此处的优化调整是指弘某公司对敷设电缆作出的整体性优化调整。对于刘某个人来说,其购买的案涉储藏室并未因这一“优化”而获得任何益处,反而其使用权益受到了限制。因此,弘某公司不能依据该条款来免除其向刘某告知方案变更的义务。由于弘某公司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其应当承担对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然而,考虑到弘某公司所实施的供电配套设施已经通过了电力部门的验收并成功送电,刘某要求将案涉电缆桥架从其储藏室内移除并另行架设,这一要求必然会对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施造成影响,并且成本高昂。这一做法不符合《民法典》第 9条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世界资源”的原则。
本案中,刘某并未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相应的损失,而仅仅是要求移除桥架。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 绿色原则” 被称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原则的内涵最重要的包含节约世界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两大方面。其中,节约世界资源的理念应做广义理解,它不仅涵盖自然资源,还包括任何具有经济价值或可用性的财产与资源。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要求确保这些权利所涉及的资源能获得高效利用,以避免资源浪费。该案中,弘某公司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刘某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情况下,却仅要求移除桥架。考虑到这一诉讼请求所对应的高昂成本,势必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这与“绿色原则”相违背。刘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