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施工设备、设备和机具安全功能,脚手架建立、洞口设置、临边与高空作业等安全防护状况;
(九)施工作业场所、资料堆积区、生活区和工作区等区域设置和分隔是不是满意安全要求;
(二)进入施工现场实地查看核实,查验施工和安全防护设备、设备安全功能与运转状况;
第七条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查看应当填写查看记载,并由查看人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查看中发现安全危险危险的,应当现场反应,并及时向业主单位和施行工程单位送达危险整改通知书,责令期限整改。
产生安全出产事端的,应当按规则及时陈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妥善处置,有很大成效防止和削减文物丢失;触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