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1年4月13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 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部门指导。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应当依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验收合格后,领取《水平衡测试合格证》。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该依据水平衡测试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九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该依据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制定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对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该依据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制定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执行。
计划用水户因工程项目施工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核,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调整。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应该依据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用水量,本年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应当依规定实行累进加价。
对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监督、指导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依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计划用水户应当依规定的期限缴纳超过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超过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收取,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以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能提取特殊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公司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第十三条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机动车清洗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应当采用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七条 因特殊问题造成城市供水不足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当提前五日发出通告。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户应当定期养护和维修管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有关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节约用水设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未加强维护管理,造成节约用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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