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老邬,在杭州上城区有一套上世纪80年代建的老房子。2014年,他把房子租给老蒋,月租金1800元。租期满后于今年1月,又把房子租给了下一任房客。今年2月29日,天气很冷,这第二任房客被发现倒在屋内浴室中,没了气息。今年7月,故去的第二任房客的亲属告了老邬。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房客是触电死亡,房东作为出租方未能提供安全的供电线路,判令他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15万元。
昨天,老邬告了他的第一任房客老蒋。他认为,是老蒋租房期间,电热水器烧坏,而老蒋擅自进行热水器电线的重装,最后导致了悲剧。所以,老蒋应该承担这笔百万赔偿金。
事故到底是谁的责任?钱到底该谁来赔?庭审中,无论是房东还是曾经的房客,这两个四五十岁的男人情绪都有些激动。
第二任房客也就是已故的,是个司机,出事后因为他没去上班,上司打他电话不接,人们闯入家中,才发现他已经触电身亡。
老邬说,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委托检验测试公司对电热水器进行检验确定。结论为电热水器不存在漏电,但是电源线转接方法错误,导致电热水器的金属外壳,包括花洒的金属软管存在直接带电的安全风险隐患。电热水器的供电线路上未见保护接地端和黄绿双色保护接地线,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用电隐患。
“公安也找过老蒋,他自己承认,他租房的时候,因为热水器的插头烧坏,就自己买了一个插头安装在热水器上。”
老邬认为,老蒋在发现电热水器插头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时,没有第一时间联系他,更没有在房屋到期后和他交待这个事情。而是选择草率地对电线进行连接,“两根电线只是被绝缘胶布简单缠绕了几圈”,最后导致了触电事故。
法官问老邬要租给下一任房客时,有没有检查住宅,老邬说检查过,包括热水器是否能正常使用都没问题“因为老蒋没说,我很难发现他擅自对电线重接过了。”
庭上,老蒋承认自己买了电线重接这件事,而且“我也打电话给房东,提过热水器坏了,房东说,让我自己搞搞好了。”
于是,老蒋去商店买了插头换插头,他表示是请商店员工操作的,他只是将插头与热水器上电线连在一起,接好后他天天洗澡也没问题,怎么几个月后出事故了呢?
“你当时提的是水龙头的问题。”老邬还当庭播放了老蒋和他哥的一段录音,“你最大的责任是没有及时告诉房东热水器出故障了。”
但老蒋坚持认为,触电事故的发生,最最终的原因是老邬家的热水器没有接地线。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热水器说明书,上面也表明“任何热水器都应该接地线”。
他的意思是,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才是根源,另外房东老邬在交接房屋的时候,检查也不够全面和细致。这样把所有责任推到他一个租客身上,算什么道理?
死者家属告老邬的案子,一审判决后老邬不服已上诉。昨天老邬告老蒋的这个案子,是向老蒋追偿的行为。在这起事故中,老邬和老蒋要负到什么样的负责?
浙江腾飞金鹰律所房地产综合部负责人、浙江省直律协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钟律师说先要看,当时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对于出租房子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是由房东本人还是承租人来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通常是由房东来承担,如果这个前提成立,那么房东本人要对房子的结构、设施有保障义务,当设施发生故障时,承租人应该及时通知房东。
所以,问题重点是,第一,房子交付的时候是否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如果能查明这一点,那么承租人在使用的过程中擅自改变结构或是维修就有责任了。第二,承租人是否及时通知了房东报修,如果及时尽了通知义务,而房东没有妥善解决,那么责任更多偏向房东。如果这两点法院不能查明,那么就涉及到责任的分摊了。但如果双方约定设备、设施维修是由承租人来负责的话,那么出故障,承租人进行自主维修就说得通了。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松涛则认为,这件事的责任,他觉得房东和房客各打五十大板是合理的。其一,房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仔细对电器电路进行全方位检查,其二,第一任房客且不论有没有及时将故障通知到房东,就擅自对电线这一种专业领域进行改装这一点来说也是有过错的。
泽大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业务部主任余合力的观点是,房东在这件事情中的责任相对较大,因为他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出租的房子要求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性能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过,房东反过来向第一任房客追偿,也符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