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电话的黄家人立刻匆匆赶往戚洼村田边,就在高耸的高压电线杆下面,黄唐(化名)倒在草地上表情痛苦,浑身是血。
打电话的村民韩某告诉黄家人,他路过这里,看见黄唐倒在草地上,就给黄家人打电话报信。
韩某催促黄家人快把伤者送到医院,而他也匆匆离开了,黄家人不敢大意,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把看起来受伤严重的黄唐送到了医院抢救。
但是,黄家人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高压电线并没有断裂,韩某和黄家人在这里也没有被电,为什么黄唐会被电呢?
在医院里,医生们紧张地抢救着黄唐。黄唐的家人也在外面等待着,不久,黄唐脱离了危险,医生询问情况,得知黄唐是被高压电电了,安慰了黄家人一番。
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电击导致的多处烧伤,让黄唐在承受痛苦之余,也不得不承担了一大笔治疗费用。
在一段时间治疗后,黄唐始终没有完全康复,不久被诊断为五级伤残,以后日常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黄家人一番商量后,决定起诉电力公司,要求电力公司对自己赔偿38万,以作为治疗费用,当法院接收到此次案件时,非常干脆的回复:不赔!
那么,此事的经过究竟是怎样的?黄家人索要赔偿又有何依据?索要赔偿失败之后又会如何?
接到了起诉立案通知书后,盱眙县供电公司起初不明所以,一头雾水,派人去现场查看了情况。
在起诉书中,黄唐以健康权受损为由,主张供电公司赔偿他38万多的赔偿,并承担起诉费。
黄某提出的理由是,高压电缆导致他伤残,又归供电公司管,当然应该由供电公司对他进行赔偿。
不过,供电公司提出一个核心问题:事发路段的高压电缆并没有损坏,黄唐是如何触电的?
原来,黄唐是个拾荒者,平时以捡拾废品卖到回收站维生,事发那天,他走过戚洼村李邓组田边,凭着职业习惯,一眼就看到了高处的高压电缆。
由于他一直以拾荒为生,经常捡纸壳瓶子去卖,对废品的价格也很清楚,纸壳类废品往往价格非常低,常常不到1块钱,卖这一类废品,赚的只是小钱。
但电缆线就不一样了,一斤已经没用老旧的电缆的价格在10元以上,根据品相成色价格也不同,而且电缆本身也比较沉,随随便便剪一段电缆拿到收购站就能换不小的一笔钱。
只见他从随身的物品里拿出了脚蹬,趁着野外无人,利索的爬上了高压电线杆,拿出了工具,先割了电线杆上提示有电的警示标志。接着,黄唐对高压电缆动了手。
其实,这一路段虽然荒凉,到处都是农田,但高压电缆一直在正常运作,是通电状态,缺乏正确的电工知识,黄唐被高压电电击后,浑身抽搐,肌肉震颤,径直坠落地面。
之后,黄唐失去了意识,直到过了一段时间,路过的韩某发现了浑身是血动弹不得的黄唐,叫醒了他,帮他打了电话叫了家人。
虽然黄唐极力想说电缆是废弃不用的,自己拿去卖钱也没问题,但是明眼人都看出来,黄唐是盗割电缆,咎由自取,如果他不是为了发一笔横财爬上电线杆,又怎么会被电击致残?
其实,供电公司对此并不陌生。这些年来,社会上发生过很多起盗卖电缆的犯罪事件,由于电缆的价值相比来说较高,加上电缆铺设在各处,平时不容易监管。
有些不法分子在掌握相关知识之后,甚至组成团伙盗卖高压电缆,以此获取丰厚的利益。
而黄唐在不具备专业条件的情况下,误判了高压电缆的运作状态,企图盗割电缆,导致电击致残。他将供电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会不会支持黄唐的诉求呢?
在法院里,精心准备的黄家人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各项医疗费用和开支,黄唐因为电击致使五级伤残并且影响日后生活,要求对黄唐进行弥补。
而电力公司作为被告方,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黄唐之所以被电击,是因为其盗割电缆线的行为。作为一个成年人,黄唐应该清楚地知道盗割电缆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且非常危险。
在相关路段的高压电线杆上,电力公司已悬挂了警示标志,提示周围有电的风险。
而黄唐不仅看到了标示,还把相关标示割了下来,拿去售卖,这也就不能说电力公司没有尽提示义务了。
事实上,这起案件在起诉之时就引起了周围人的哗然,明明是盗割电缆受伤,却要起诉电力公司索取38万元的赔偿,难道法律会支持这么荒谬的诉求,保障黄唐偷窃行为的人身安全吗?
朴素的道德观里,黄唐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但是作为不光彩行为的实施者,他又在无知无畏的行动中受了重伤,成了受害者,成了弱势的一方。
有一句老话说,法理不外乎人情,在我国的判例之中,也常常有为了平衡人情,判案时考虑到弱势一方的利益,给与人道主义补偿的先例。
那么,黄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他的案件又适用于那些法律条文呢?
事实上,作为供电公司,保证设施的安全、对周围不造成侵害,是其应尽义务,如果路人走过电线附近,因设备安全受到了人身伤害,那么供电公司也有赔偿受害者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供电公司是不是承担相应的责任,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从事高空高压作业、对地下挖掘施工,或是高速运输工具造成周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供电公司是不是有主观伤害意愿,也要对无辜受害的事实负责,不需要民众再行举证。
这一条款的设置很有重大的人情上的意义。在早期西方资本主义快速地发展时期,资本家和工人的工伤纠纷很激烈,作为弱势方的工人,囿于学识和经济上的弱势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往往很难妥善举证。
而加害方的资本家,不仅仅可以获取优秀的法律资源,还能一次次的提出种种问题,以各种手段让工人疲惫不堪,无力进行长期诉讼,不得不放弃。
经过一系列的演变,我国立法时也考虑到了在相关纠纷中的强弱对比,相对于一些经营者,受害一方有可能举证困难,诉讼成本更大,因此采用了无过错规则原则。
即使主观上来说,供电公司作为经营者并非有意让周围人受害,但受害者只要不存在故意受伤、不可抗力的情况,供电公司同样要承担责任。
如果黄唐只是路过附近就被电击,那么本案的审理是明确的,供电公司无疑是要对黄唐进行补偿。
但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中,前提也必须是受害者并非故意受伤——考虑到黄唐的种种行为,与他所受的电击有着明确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性,损害后果也该自行承担。
然而,作为受了电击之后,对生活影响重大的“受害者”,黄唐岂会甘心供电公司一分不赔?
要知道像他这样的拾荒者,以后的医药费、生活来源也会是沉重的开支和负担,如果供电公司不对他进行赔付,将来就要由自己来承担沉重的经济开支。
不久,黄唐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之后,法院在参考了相关法律之后,指出了相关争议点上的处理没问题,事实清楚,援引法律准确,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两个方面。
第一,本案的责任判定上,应该引用“过错归责”还是“无过错归责”。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在此案之中引用“无过错归责”,即黄唐不需要举证,供电公司也要对相关设备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但这一原则的引用要考虑到黄唐是否故意。
案件中,在事实已经明晰,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法院已能判定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那么,供电公司是不是需要进行“人道主义”赔偿呢?
小偷在盗窃摩托车时被物主发现,慌不择路逃跑,物主追上去,小偷因急乱逃跑摔倒受伤,而后起诉了物主,索赔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
明明是进行盗窃的小偷,竟然起诉了保护自身合法财产的物主,物主徐先生对此又好笑、又愤怒。
然而一审判决中,法院以小偷受伤与徐先生驾车追赶有一定因果关系为由,判处徐先生承担10%的责任。
对此,徐先生惊愕又失望。为何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反而要对小偷进行赔偿,难道,法律要保护小偷在盗窃之中的利益,却不顾无辜受害的公民的责任么?不久,徐先生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开庭时,推翻了小偷受伤是“交通事故”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驳斥了小偷全部诉讼请求。
除了依法判决之外,二审法院也提出,让徐先生对小偷的受伤担责,无异于鼓励犯罪。
如果黄唐的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其盗割电缆却能获取明明是受害一方的电力公司的赔偿,那么,社会上的风气也会因此产生不良影响。
不久前,上海一位老人推倒摩托车,而车主没有因老人的年迈、健康和社会风气选择忍气吞声,他起诉了老人,要求赔偿。
乍一看,车主似乎是盛气凌人的一方,但随后的调查中指出,老人和车主没有过节,而是一视同仁的讨厌所有停在外面的车子,这也不是她第一次推车。
不仅如此,站在楼下的人也会被老人驱赶、怒骂,因为她是老人,很多人选择了忍气吞声,默默咽下损失。
而车主为了追索这基本的正义,搬家、辞职、被网暴、抑郁,等到开庭时,老人已经过世,他为此经受了更强烈的一轮网暴,甚至有人说他逼死了老人。
当正义从事件的本质移开,当人们对事实本质不再关注,正义就与公平越来越远。
好在经过这些年法律实践,司法公正走向了越来越清晰的路线,年老、弱势、贫穷,不该成为判断是不是正确、公平、合法的砝码。
今年三月,车主得到了想要的结果,法院判处他上诉。尽管赔偿的执行还有不少坎坷,但他认为是值得的:“将近10个月的努力没有白费,我觉得在法律范围内,我已经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公道。”
最终,二审法院判定,在盗窃电线一案中维持原判,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作为一个成年人,黄唐最终要为自己的错背起责任,品尝自己酿成的苦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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